标 题 |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延安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和《延安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三统一” 实施方案》的通知 | ||||
索 引 号 | BT/2017-2559 | 发文机关 | bc365 | 发布日期 | 2017-12-14 |
发文字号 | 延政办发〔2015〕34号 | 来 源 | 延安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7-12-14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延安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和《延安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7日
延安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陕西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由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市、县区政府工作部门、有关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布,在一定范围、时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总称。
制定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处理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各县区人民政府,本级政府工作部门、有关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简称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本级政府工作部门、有关机构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层级监督职责,建立规范性文件管理年度统计报告、监督检查、通报、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办、政府工作部门法制科(股)室或从事法制工作的人员,在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应当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做好层级监督工作,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及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处理和通报。
第六条 下列机关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市、县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
(二)市、县区政府工作部门;
(三)市、县区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进行行政管理的组织;
(四)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
(五)省垂直管理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驻延单位。
部门内设机构、临时机构和受委托执法的组织,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办法”、“规定”、“决定”、“细则”、“通告”、“公告”、“通知”等。凡内容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其名称前一般冠以“实施”两字。
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得以命令(令)的形式发布。
第八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征用、减免税费等事项;不得设定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政府部门规定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违法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不作重复制定。
第九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调研论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管理相对人、有关单位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必要时召开论证会或者听证会。
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应进行风险评估,重点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之前应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经政府法制办初审属于规范性文件的,进行统一登记。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
报送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同时提交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各相关部门意见及本部门法制科(股)室的审查意见。
起草说明应包括制定文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制定依据、拟解决的问题、制定过程、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主要问题的说明等内容。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后,在正式印发前交由本级政府法制办统一编号,由制定机关印发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市、县区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经制定机关法制科(股)室合法性审查、集体研究审定、主要负责人签发、编制发文号后,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进行统一登记并审查,对于符合要求的规范性文件予以登记并核发“三统一”编号,交由制定机关印发,于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报送登记时,应当提交登记报告、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说明,制定依据、本部门法制科(股)室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涉及两个以上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政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事项,应当事先请示本级人民政府;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实施前置审查后发布。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和部门法制科(股)室对规范性文件应作如下审查:
(一)有无必要制定,条件是否成熟;
(二)内容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一致,是否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是否与市、县区人民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相协调;
(三)提出的规定和措施是否可行和便于操作;
(四)文体及表述形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规范性文件经合法性审查后,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单位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能提交讨论。
第十七条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意见,退回起草部门: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二)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和行政强制措施等的;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四)有关部门对文件中规定的主要内容存在较大争议,起草部门未与有关部门协调或经协调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五)提交材料不全的。
第十八条 制定审查、前置审查一般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设定有效期,明确标注文件的起止日期。规范性文件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自行失效。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施行的,应当在届满前 6个月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评估工作由实施部门或者单位组织进行。
第二十条 公众有权查阅已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应当在其办公场所提供本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供公众免费查阅。
第二十一条 制定机关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备案。
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分别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市、县区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省垂直管理驻延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报送有隶属关系的机关备案外,应当同时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为多个政府部门的,由主办的政府部门报送备案;制定机关中的单位不隶属于同一机关的,由制定机关分别报送备案。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政府部门将规范性文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时,应当同时抄送上一级政府业务主管部门。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1份;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2份、电子文本1份;
(三)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1份;
(四)制定机关法制机构的制定审查意见1份。
市、县区政府部门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后,只报送上款第(二)项材料。
第二十四条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受理审查;不符合规定的,通知制定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补充材料的,视为未报备。补充材料提供所用的时间不计入备案审查期限。
第二十五条 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也可由政府法制办与有关部门联合审查。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时,需要制定机关提供相关材料或者说明有关情况的,制定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报送材料或者说明情况;需要有关单位协助审查或者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有关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回复书面意见。
第二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专业性比较强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备案审查中,发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或者不当情形的,政府法制办应当向制定机关发出纠错意见书。
第二十九条 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纠错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改正,并书面回复办理结果。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政府法制办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或者改变;规范性文件超越法定权限,同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相抵触的,政府法制办可以直接予以撤销。
第三十条 政府法制办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或法制网站向社会公布经审查予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一条 上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责令审查、指定审查、直接审查等方式监督下级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相抵触或者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冲突的,可以向制定机关、受理备案的法制办提出审查建议。制定机关或者法制办接到审查建议后,应当及时予以核查并在30日内作出回复。
第三十三条 制定机关应当每隔2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清理,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修改、废止、宣布失效的决定:
(一)已被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或者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替代或者撤销了部分或者全部内容的;
(二)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或者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机关新的规定不一致的;
(三)任务已完成,不需要继续存续的。
制定机关应当将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情况报告承办备案审查的法制办,并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制定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不按本办法规定报送备案的,一年内制发2件及以上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的,或者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政府法制办未按本办法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制定审核、备案审查,或者对发现的问题不予纠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政府部门法制科(股)室未按本办法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制定审核、报送备案,或者经其审核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实施后被发现仍然存在违法问题的,由其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未按法定程序和本办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无效文件,不能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省垂直管理驻延单位对本系统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7日起施行。2010年1月20日发布的《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延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暂行办法><延安市人民政府专用章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延政发〔2010〕9号)文件中的《延安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延安市人民政府
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实施方案
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126号)和《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延政办函〔2014〕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以推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为切入点,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126号)和《陕西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切实解决规范性文件管理不到位、制定程序不规范、公众查询不方便等问题,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发布工作的满意度,为建设圣地延安、生态延安、幸福延安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
二、实施范围
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含垂直管理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级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全部纳入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的范围。
三、工作方式
(一)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的方式
规范性文件编号为三号黑体字,标注在文件首页右上角,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名简称加规范性文件确认代字,规范性文件确认代字—“规”。如志丹县的规范性文件为“志规”;第二部分为年份加规范性文件流水号,年份为登记当年的公元年份,以阿拉伯数字标识,用六角括号“〔〕”括入,规范性文件登记号为三位阿拉伯数字,紧跟年份后,不留空格,按登记顺序每年从“001”起,末尾不用“号”字。如:“〔2015〕001”;第三部分为制定机关简称和制定机关发文登记流水号。制定机关简称为汉字简称,如县人民政府为“县政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为“县政办”、县环保局为“环保局”,发文登记流水号要求同上;第一部分与第二部分紧紧相连,不留空格,第二部分与第三部分之间用占一个西文字符位的短横杠连接。如:志丹县政府法制办“三统一”登记的第5份规范性文件是志丹县政府2015年发布的第2件规范性文件,编号为“志规〔2015〕005-县政府002”;志丹县政府法制办“三统一”登记的第8份规范性文件是志丹县环保局2015年发布的第1件规范性文件,编号为“志规〔2015〕008-环保局001”。
(二)统一公布的方式
规范性文件正式印发后,应当在政府政报、政府门户网站、政府法制信息网、政府所属部门网站公布。
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办要建立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系统,公布已经登记的规范性文件和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方便公众查阅。
四、工作程序
(一)政府制发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程序
1.以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政府办公室名义起草的列入年度制定计划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将该文件(纸质文本和电子版)、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各相关单位意见以及本单位法规科(股)室的审查意见一并报送同级政府法制办进行审查;未列入制定计划但确需发布的,报政府办公室批转同级法制办进行审查。法制办初审后属于规范性文件的进行登记,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
2.政府法制办初审登记后进入实质性审查程序,对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以及出台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召开论证会,在5至20个工作日内出具正式审查意见。
3.通过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政府办公室依照办文程序提请政府常务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主要负责人或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署。未经法制办审查通过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请政府常务会审议,不得提请主要负责人或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署。
4.政府办公室编制发文字号。
5.转同级政府法制办核查并编制“三统一”编号。
6.政府办公室送印。
7.政府办公室于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政府政报和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二)市、县区人民政府部门制发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程序
1.起草科室将规范性文件草案交本单位法制科(股)室进行合法性审查。
2.通过本单位法制科(股)室合法性审查的,由起草科室按照办文程序提请局(委、办)会议审议、主要负责人或授权的其他负责人审签。
3.起草单位于5个工作日内将规范性文件拟印文本报送本级政府法制办进行统一登记。同时提交登记报告、起草说明、制定依据、本部门法制科(股)室审查意见。
材料报送齐全的,政府法制办予以受理;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
4.政府法制办已受理的规范性文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于符合要求的规范性文件核发“三统一”编号;不属于规范性文件或者制定主体、程序、内容等事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编号。
5.规范性文件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后,交制定单位印发,并于5个工作日内在本单位网站公开公布,同时交同级政府门户网站、政府政报和政府法制信息网统一公布。
五、实施步骤
(一)按照《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延政办函〔2014〕64号)要求,从2015年1月1日起,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县区政府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全部实行“三统一”制度。已实行或者正在推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县区和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制度,完成与本《方案》的对接工作;未推行的要立即开展工作。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推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工作,对本地区推行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专项督导。
(三)各县区政府法制办在2015年11月底前汇总本县区“三统一”制度推行情况,2015年12月15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
(四)市、县区法制办要逐步开发建设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省、市、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信息系统对接,实行信息化管理。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安排。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把推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作为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任务,加强领导,精心安排,明确政府办公室与政府法制办、部门办文科(股)室与部门法制科(股)室的职责分工及公文处理流程,确保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到位。要高度重视法制机构队伍建设,切实保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人员力量。
(二)攻坚克难,密切配合。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作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一项创新,难免触及一些部门利益,任务艰巨,具有挑战性,政府法制办要知难而进,迎难而上,注意推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与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制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核、备案审查、定期清理工作的衔接。认真研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遇到问题,及时与上级政府法制办联系,加强沟通,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三)强化考核,落实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将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纳入依法行政工作评议考核内容,作为衡量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标。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要加大推行力度,明确分工,夯实责任,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6月15日发布的《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延政发〔2012〕4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政府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的标注格式
2.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的标注格式
3.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的标注格式
附件1
* 规〔2015〕* * * — 县政府001
××县人民政府文件
×××〔2015〕××号
××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的通知
附件2
* 规〔2015〕* * * — 县政办001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2015〕××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的通知
附件3
* 规〔2015〕* * * — * * 局001
××县××局文件
×××〔2015〕××号
××县××局
关于印发《××××》的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
办公室,延安军分区。
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中、省驻延各单位。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