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延安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实施方案 | ||||
索 引 号 | BT/2017-2561 | 发文机关 | bc365 | 发布日期 | 2017-12-14 |
发文字号 | 来 源 | 延安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7-12-14 |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完善执法程序,实行执法全过程记录。系统化推进行政执法工作,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中,贯彻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推行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经费财政保障要求。以对行政执法全过程的跟踪记录和监督管理,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质量,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二)主要目标
2017年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2020年基本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信息化记录。
(三)基本原则
依法记录。行政执法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等各类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予以记录。
客观记录。行政执法记录应当真实、准确、规范。非因法定原因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不得修改已经形成的行政执法记录。
信息化记录。充分利用计算机信息科学技术手段支撑行政执法,实行“互联网+行政执法”,逐步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电子化,推进执法信息共享,实现对行政执法远程电子化监督。
二、工作任务
(一)确认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主体。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是本单位行政执法行为的记录主体。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及《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8号)要求,常态化开展行政执法主体和受委托执法组织的确认工作,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提供前提条件。已经确认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主体,应当明确内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机构、人员、职责和机制,建立并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各级编制部门、各级行政执法组织负责)
(二)记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内容。对各类行政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和各个方面进行跟踪记录。对行政执法法定程序要件和实体要件应当详实记录。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内容依照规定公示。(各级行政执法组织负责)
(三)规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格式。对所有行政执法行为全面实行案件化和案卷化管理。在2017年底以前,按照省级各行政执法组织制定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格式标准,重点规范本执法领域各类行政执法案卷制作方法和内容形式并抓好落实。(各级行政执法组织负责)
(四)开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试点。从2016年9月开始,在全市开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试点工作。市公安局试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全过程记录;市卫计局试点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试点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市交通局试点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市地方税务局试点行政征收全过程记录;安塞县政府、富县政府根据地方实际各确定三类行政执法行为开展全过程记录试点。各试点单位在2017年5月底以前,将试点工作情况报告市政府,抄送市政府法制办。(各试点单位负责)
(五)制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总结试点经验,在2017年底以前,出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并抓好落实,在全市全面开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市政府法制办、各级行政执法组织负责)
(六)改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方式。紧密结合行政执法信息化和信息共享要求,在做好行政执法全过程纸质记录的基础上,配合省政府开发《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监督系统,加快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各行政执法组织、市委网信办、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七)保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经费。在2016年底以前,由市财政先期为试点单位持有省政府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配备必要行政执法记录装备。在2017年底以前,建立行政执法基础设施投入、更新、维护机制和行政执法办案专项经费保障制度并抓好落实。(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各试点单位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既是行政执法组织,又肩负本地区行政执法领导责任,必须高度重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要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作为重要改革内容,加强统一领导和协调。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组织指导,及时研究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重要事项要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市政府。
(二)明确工作责任。本方案确定的第一责任单位是工作落实的主要负责单位,其他责任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各责任单位必须切实负起责任,按时限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情况列入各级政府和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三)严格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及其法制机构要加强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未按照规定开展工作的,要及时纠正、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