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 ||||
索 引 号 | BT/2015-1020 | 发文机关 | bc365 | 发布日期 | 2015-10-21 |
发文字号 | 来 源 | 省物价局 | 成文日期 | 2015-10-21 |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韩城市物价局、财政局,神木县、府谷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36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降低房屋转让手续费收费标准
1、住房转让手续费:新建商品住房由现行每平方米3元降为每平方米2元,经济适用房减半计收;存量住房由现行每平方米6元降为每平方米4元,房改房首次上市减半计收。
2、非住房转让手续费:新建商品房由现行每平方米5元降为每平方米3.50元,存量房由现行每平方米10元降为每平方米7元。
3、省会城市(西安市各区、西咸新区)按上述标准收取;设区市(宝鸡、咸阳、铜川、渭南、榆林、延安、汉中、安康、商洛)各区、杨凌示范区按上述标准的80﹪收取;韩城市、兴平市、华阴市及其他县按上述标准的70﹪收取。
二、其他降低的相关收费标准及要求均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36号)执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doc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财政厅
201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