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宝塔区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调查处理办法 | ||||
索 引 号 | BT/2017-2655 | 发文机关 | bc365 | 发布日期 | 2013-08-21 |
发文字号 | 来 源 | bc365 | 成文日期 | 2013-08-21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举报的调查处理应当遵循依法处理、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惩防结合、纠建并举以及维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 举报人认为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机关举报: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举报投诉形式。举报投诉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电函、电子信箱或口头举报等形式。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必须设立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举报信箱和监督电话,并向群众公布。
第六条 举报投诉受理部门具体负责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投诉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
接待举报投诉人员要态度和蔼、热情诚恳,认真做好投诉举报的收件记录和办理工作。
第七条 举报投诉受理部门应对举报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并酌情予以回复:
(一)举报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机关职责管辖范围的;
(二)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或者举报人无法查找的;
(三)就同一事项已经向有关机关举报、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有关机关没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不予受理裁定的;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机关对同一举报事项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的;
(五)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行为举报受理范围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举报人举报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行为,应当提供以下内容:
(一)举报人的名称、地址;
(二)被举报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事实及其有关证据;
(三)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提供联系方式。
第九条 受理举报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及时、准确的作出直接办理、转交办理和督促办理的处理意见。
直接办理举报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调查结论和处理结果。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经本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并告知举报人。
办理有关转交办理的举报事项,办理机关应当自收到交办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调查处理结论,并将处理结果报交办机关。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的,经交办机关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条 凡被投诉举报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定的人员,一经查实,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陕政办发[2008]101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确保举报人的安全,对举报人应予保密。对泄密者,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