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宝塔区防震办地震应急预案 | ||||
索 引 号 | BT/2017-1965 | 发文机关 | bc365 | 发布日期 | 2017-04-21 |
发文字号 | 来 源 | bc365 | 成文日期 | 2017-04-21 |
为准确、及时、高效、有序地应对地震公共突发事件,适时在震前和震后做出应急快速反应,根据国家和省、市、区《地震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第一条 本预案地震应急包括以下几类:破坏性地震应急、有感地震应急、震情应急、临震应急和平息地震谣传等。
第二条 本预案所指的地震包括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地震和本区外发生地震波及到本县的地震。
第三条 成立区防震办地震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主任任组长,防震办全体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本预案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在第一条所述事件发生后,全办工作人员应迅速到岗到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处理好各自的事务。
第五条 在处理第一条所述事件时,在上级业务部门没有确定统一宣传口径时,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泄露有关震情,避免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
第六条 在地震应急工作中,全办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绝对服从上级工作安排,对玩忽职守,擅自脱岗离岗,造成工作失误的将严肃给予纪律处分。
二、有感地震应急
第七条 当发生公众普遍有感或震感强烈但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和建筑物破坏的地震时,应立即启动有感地震应急预案。
第八条 有感地震发生后,全办工作人员应立即到岗到位,值班人员立即与省、市业务部门联系,尽快确定地震“三要素”,及时向区科技局和区委、区政府负责同志汇报,同时做好向咨询者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 对已经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有感地震,区防震办地震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可视工作需要,在征求上级业务部门的意见后,起草新闻稿,通过宣传媒体对外报导,以正视听,防止谣传误传的发生或蔓延。
第十条 如有感地震发生在本县,视具体情况,必要时派工作组到震中区现场开展工作。主要任务是开展地震灾害评估和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稳定工作。
三、震情应急
第十一条 当本区发生重大短临地震前兆异常时,立即启动震情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 对本区各地震观测点、宏观点和各乡镇“三网一员”上报的重大短临异常,局应及时派业务人员赴现场核实,并向省、市业务部门上报,同时上报区政府。
第十三条 办公室应加强通讯网络管理,确保异常信息的及时上传。全面工作人员实行24小时手机畅通。
第十四条 业务股加强对地震异常的跟踪研究,加密监测,视地震异常发展的情况,提出进入临震应急状态或结束震情应急状态意见,报上级业务部门同意后实施。
四、临震应急
第十五条 当省政府正式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立即启动临震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全办工作人员立即进入备震状态,由办领导带班,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通讯网络畅通,保持和上级业务部门及周边地区专业地震台的联系,做好宏观地震异常现象的监视、收集、核实、跟踪和上报工作。
第十七条 地震现场工作组做好准备,整装待命,随时准备赴预报区域协助省、市下派的地震现场工作队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区防震办地震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向区科技局和区政府提出召开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的建议,研究部署地震应急工作,决定拟采取的各项应急对策和措施。
第十九条 如果在地震预报区内发现大量地震异常,情况紧急的情况下,区防震办地震现场工作组可在省、市地震现场工作队的指导下,向区政府提出发布48小时临震警报,并同时上报上级业务部门地震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也可根据预报区各项地震异常的发展和变化情况,适时提出撤销48小时临震警报的建议,上报区科技局和区政府并同时上报上级业务部门。
第二十条 现场工作组撤离前,必须做好现场工作总结。现场工作组所在乡镇的防震减灾助理员、地震观测员应服从工作组的统一安排、调度。
五、破坏性地震应急
第二十一条 本区或周边地区发生Ms4.5级以上地震,并给我区带来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立即启动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第二十二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全办工作人员应视地震为命令,立即到岗到位,按以下程序开展应急工作:
1、值班人员立即与省、市业务部门联系,尽快掌握地震“三要素”。立即通知外出人员迅速赶回单位参加应急工作。
2、区防震办地震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立即将初步掌握的情况报告区科技局和区委、区政府。安排本办工作人员分头与全区各乡镇联系,了解灾情,并将汇总情况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3、区防震办地震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立即召开紧急会议,调配工作人员,视具体情况安排具体任务。
4、区防震办负责震情监视,保持和省、市业务部门的通讯联系,及时提供震后早期震情趋势判定意见。
5、区防震办负责与各乡镇的联系,及时掌握震灾情况,综合各方面的情况,提出震害预测意见。
6、区防震办负责来电咨询解答、来访接待,按照上级拟定的宣传口径,负责对外宣传工作,并负责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7、区防震办地震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各方面的情况,及时向区科技局和区委、区政府汇报,并提出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工作的各项对策、措施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由区防震办负责人带队,相关人员组成现场工作组,在破坏性地震发生后2小时内奔赴震区开展工作。迅速查明和确定宏观震中,开展震灾调查,了解震区出现的宏、微观异常并核实。省、市业务部门现场工作队到达后,服从省、市现场工作队的领导,协助省、市现场工作队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现场工作组要及时地震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情况,要保持与现场当地政府的联系。
第二十五条 根据震区的实际情况,适时提出结束现场工作的意见,经区地震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可以结束地震现场工作。
第二十六条 在地震现场工作结束前,要整理保存好各项原始资料和技术分析资料,要写出现场工作总结并上报。
六、平息地震谣传
第二十七条 在我区范围内出现地震谣传,并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启动平息地震谣传应急预案。
第二十八条 区防震办地震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立即派员调查谣传的来源、内容、传播范围、途径,及时采取措施,联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报导,平息地震谣传。
第二十九条 认真分析谣传的起因、影响程度,必要时可请司法机关介入,对谣言惑众者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要把平息地震谣传的每一步工作情况,及时向区科技局和区政府汇报,争取政府的支持和协调有关部门的配合,确保平息地震谣传工作快捷、高效,确保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