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宝塔区处置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索 引 号 发文机关 bc365 发布日期 2015-07-06
发文字号 来  源 成文日期 2011-08-10

宝塔区处置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15-07-06 来源: 【字体:  浏览次数 [打印] [关闭] 

一、总则
  
(一)目的 

为了坚决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科学处置和扑救森林火灾,实现“打早、打小、打了”的目标,保证火灾扑救工作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有秩序地进行,切实把森林火灾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陕西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和《陕西省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延安市森林防火管理暂行规定》、《延安市处置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宝塔区森林防火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指挥。区森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本预案。同时指导全区各级森林防火部门制定本辖区的森林火灾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落实火灾事故责任制。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门统一组织和指挥。
  
2、协调配合,快速反应。区防火指挥部负责本预案涉及相关部门之间的工作协作与配合。各部门接到区防火指挥部的命令,要积极响应,快速反应;各部门之间要密切协作,确保预案及时有效地实施。
  
3、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处置森林火灾事故要坚持以人为本,以确保森林火灾发生地居民和扑火人员安全为前提,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公共设施和森林资源安全,努力把森林火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4、专群结合,统一调动。扑救森林火灾以专业扑火队伍和半专业扑火队伍为主,群众扑火队伍为辅,实行“专群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区专业扑火队伍由区防火指挥部调动指挥。乡级半专业扑火队和群众扑火队由乡级防火指挥部统一调动指挥。
  
5、平战结合,警钟常鸣。森林火灾事故突发性强,危险性大。各级森林防火部门要经常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建立处置和应对突发森林火灾事故的应急机制,做到有备无患,常备不懈。
  
(三)防火重点
  
宝塔山为主的城区四山绿化区,以南川为主的天然林区、区内退耕还林区、天保工程、人工造林、封山育林、飞播造林区域。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火情以上(包括火情)事故的处置。需要火情发生地乡(镇)级指挥部直接参与指挥或由区防火指挥部直接参与指挥,及区防火指挥部与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乡镇防火指挥部)联合组织指挥扑救的森林火灾。
  
(五)预案启动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经区防火指挥部批准,启动本预案。
  
⑴直接威胁乡镇、村居民区以及重要设施安全的森林火灾;
  
⑵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⑶跨县、乡(镇)的森林火灾;
  
⑷燃烧时间较长、受害森林面积达到一公顷以上且火场难以控制的森林火灾;
  
⑸松柏纯林发生的森林火灾;
  
⑹需区防火指挥部直接参与协调组织和指挥扑救的其它森林火灾。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一)区扑火指挥部

 

1、人员组织。

 

指挥长: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政 委:区委副书记

 

副指挥长:区武装部部长

 

     区政府副区长

 

     公安宝塔分局局长

 

     区林业局局长

 

总值班主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成员:区政府办、检察院、法院、财政局、安监局、林业局、农业局、畜牧局、公安局、卫生局、民政局、教育局、广播电视局、交通局、供电局、气象局、钻前办等相关负责人。

 

2、工作职责。

 

区扑火指挥部职责:负责组织实施本预案,及时了解掌握火情动态;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扑火准备、调动扑火力量、搞好后勤保障、研究制订扑火方案、传递火灾信息;协助乡(镇)防火指挥部扑灭森林火灾。

 

区扑火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其职责是:

 

⑴指定专人负责值班、看守电台、电话,确保区防火指挥部与乡镇防火指挥部、市防火办通信联络畅通。

 

⑵随时了解掌握火情动态和乡镇扑火前线指挥部的扑火方案、兵力调配及火场气候、交通、道路等情况。

 

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医疗救护、物资供应、交通运输等后勤保障工作。

 

⑷负责收集、整理火情监测信息资料,起草、上报和下传有关森林火灾扑救情况、报告及上级指示和命令。

 

⑸负责区防火指挥部的新闻发布工作;协调新闻单位采访、报导的具体事宜。

 

⑹负责召集有关专家,根据火灾进展情况、火场地形及资源、交通、气候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对一线扑火战略、战术和方法提出合理化建议。

 

成员单位职责:

 

⑴区政府办:负责协调组织各部门及相关单位搞好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对乡(镇)防火指挥部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监督乡(镇)防火指挥部门对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扑救森林火灾指示、命令的执行;拟定区政府有关扑救森林火灾的有关指示、命令和通知等。

 

⑵区武装部:负责做好全区预备役扑火队伍的组织建设、思想教育和扑火技术训练;负责在区内组织基干民兵扑火突击队,进行扑火演习训练;发生森林火灾时,根据区防火指挥部的指示,及时调集预备役部队和民兵扑火突击队投入火灾扑救工作。

 

⑶区林业局:森林火灾发生后及时传达和认真贯彻执行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区委、区政府有关扑救森林火灾工作的指示、命令;根据火场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扑火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扑救火灾的各项后勤保障和后期处置等工作。

 

⑷区财政局:负责审查编制全区年度森林防火资金预算及设施建设经费预算,确保防火资金按期拨付;负责检查、监督全区森林防火经费的使用情况;负责扑救森林火灾所需资金的落实。

 

⑸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区、乡(镇)两级卫生部门搞好火灾现场医疗救护、受伤人员的抢救和治疗及火场药品供应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灾区卫生防疫。

 

⑹区气象局:森林防火期内每天向社会发布森林火险等级预报,为区防火办提供天气预测预报信息;发生森林火灾时及时、准确向区防火指挥部和火场前线指挥部提供气象信息和天气变化情况。

 

⑺电信分公司:认真做好森林防火通讯保障工作,确保防火信息畅通;负责安装、调试和维修全区各种防火通讯设施,为森林防火工作提供现代化的通信信息服务;发生森林火灾时,负责火场应急通讯系统建设和使用,确保火场指挥信息畅通;对防火通讯、命令等,要按特殊通讯规定办理,不得延误防火信息的传递。

 

⑻区公安局、检查院、法院:区公安局负责协调消防、治案部门,及时组织城市消防部门,在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火灾补救工作;督促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火场交通秩序,保证火灾扑救工作顺利进行;协助森林公安机关侦破森林火灾案件。区检、法两院对重、特大森林火灾案件的侦破工作要提前介入,对火灾肇事者做到快审快判,依法及时打击。

 

⑼区民政局:协调火灾发生地乡镇做好因扑救森林火灾致残致死人员的生活救济和抚恤等工作;做好灾民的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

 

⑽区畜牧局:发生森林火灾后,积极协同林业部门做好火灾扑救及草原防火的各项工作。

 

⑾区广播电视局:根据区防火指挥部的安排,协调有关新闻单位搞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

 

⑿经济发展局、安监、交通、供电、钻前部门:经济发展局负责做好森林防火基本建设计划;安监部门负责做好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工作;交通部门负责做好森林火灾扑救的交通运输工作;供电部门负责作好林区输电线路的防火安全防范工作;钻前办负责做好油矿林区生产防火安全工作。以上部门同时还要积极配合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落实林区各项扑火工作责任及措施。

 

(二)乡(镇)森林扑火指挥部

 

1、人员组成。

 

政 委:乡(镇)党委书记

 

指挥长:乡(镇)长

 

副指挥长:乡(镇)人大主席

 

     乡(镇)武装部长

 

     乡(镇)副书记

 

     乡(镇)副乡长

 

成员:乡(镇)法庭、武装部、派出所、财政所、教办、卫生院、电信所、防火办、安监办、农村公路管理所等相关单位。

 

2、职责任务。

 

在乡(镇)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本辖区内日常各项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当发生森林火情后,迅速掌握火情,及时组成前线扑火指挥部,赶赴火场一线进行组织和指挥火灾扑救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做好扑救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研究制订扑火方案,组织调动扑火力量,搞好后勤保障;及时上传下达各种扑救森林火灾信息及上级的指示和命令;火灾扑灭后负责组织火场检查验收,处理善后等工作;对森林火灾扑救工作进行总结上报。

 

(三)宝塔区扑火前线指挥部

 

1、人员组成。

 

指挥:区防火指挥部副指挥长

 

副指挥:火灾发生地乡镇党委书记或乡镇长

 

成员:区政府办、区林业局、区农业局、区畜牧局、宝塔森林公安局、林场相关人员

 

2、职责任务。

 

⑴森林火灾发生后,立即赴火场前线,实地勘察火场情况,制订详细扑火计划和方案。

 

⑵组织动员扑火力量,落实扑火任务,明确划分扑火责任区。

 

⑶随时观察、掌握火场动态,保持与区防火指挥部的通讯联系,及时向区防火指挥部报告火情和扑救情况以及火灾扑救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⑷根据火场变化情况,机动灵活地运用各种扑火战术,调整扑救方案,有效组织各种扑火力量扑灭火灾。

 

⑸检查、监督各扑火队火灾扑救情况及扑火任务完成情况。

 

⑹负责扑火一线扑火人员的安全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发生,确保火场居民及扑火人员的安全。

 

⑺明火扑灭后,负责组织清理余火,留足人员看守火场,待区扑火指挥部验收合格并下达撤离命令后方可撤离。

 

 

 

三、预测预警与火情报告

 

 

 

(一)火情监测

 

1、任何单位、个人发现火情都有义务和责任以最快的速度就近向当地乡镇政府、公安派出所、林业单位报告或直接向区森林防火办公室报告。

 

2、各火情观测点、瞭望台及护林巡查人员,一旦发现获得火情报告,立即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通讯和交通工具,以最短时间向所在林业单位报告火情,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报告时间。

 

3、各级防火办、林场、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火情报告(包括气象卫生监测、民航部门报告),接报人员必须做好火情记录,具体内容包括:发现火情报告人的姓名、发现火情的时间、火情的位置、火势等情况,并及时上报。

 

(二)火情预警

 

1、当乡镇政府或林场接到火情报告后,立即组织当地扑火力量进行扑救,同时向区防火办报告情况;当区防火办接到火情报告后,立即安排所在乡镇组织当地扑火力量进行扑救。区防火办值班人员要准确、详细记录火情情况,立即向区防火办主任、带班领导报告,并及时掌握火情动态,待情况核实准确后,由区防火办主任向副指挥长汇报,同时报区委、区政府值班室和市防火办,并通知市气象遥感中心进行火情监测。

 

2、当发生火情时,所在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带领相关人员赶赴火情现场,指挥和协调火情扑救工作。当发生一般森林火灾或者森林火情难以控制时,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长为组长,区林业局、区防火办等相关人员为成员,赶赴火灾现场,指导和协调火灾扑救工作,并及时反馈火场情况。当一般火灾难以控制可能上升为重大森林火灾时,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带领相关成员单位领导急赴火场,指导扑救工作。

 

3、区防火办根据火情,按照区防火指挥部领导的指示,及时召集区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召开紧急会议,研究扑火预案,调集扑火力量,做好各项扑救火灾的准备和后勤保障工作,并组成区赴火场前线工作组,立即赶赴火场组织指导扑救。

 

4、区防火办接到市防火办或市气象遥感中心监测到的火点报告后,应及时通知火点发生地的乡(镇)防火办查明情况,随时保持联系,同时向带班领导报告;发现火点地的乡(镇)防火办应立即组织人力查看,通知区专业或半专业扑火队待命,并将查看结果1小时之内上报区防火办,区防火办再将结果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火办。

 

四、火灾扑救

 

 

 

(一)扑火指挥

 

1、统一指挥。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规定,当火情发生时,当地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动、安排乡(镇)扑火力量扑灭火情。当出现一般火灾或火情难以控制时,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动、安排全区扑火力量。在火场一线设立的前线指挥部是现场扑救的最高指挥机关,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个人和组织必须服从前线指挥部的指挥。

 

2、逐级指挥。扑救森林火灾应坚持从上到下的逐级指挥的原则。下级防火指挥部和前线扑火指挥部必须执行上级指挥部和前线工作组的命令,但上级指挥部和前线工作组无特殊情况不能越级下达命令。

 

3、分区指挥。火场范围较大且分散时,可将火场划分为战区,分片、分段落实扑火责任,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成立各战区前线指挥部,由各战区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战区的扑救工作。

 

(二)扑火力量的组织调动

 

扑火队伍的组织调动分为五个梯队进行。

 

第一梯队:出现火情时,火情发生地行政村义务扑火队及附近群众快速赶赴火场扑救,力争“打早,打小,打了”,将火情消灭在初发阶段,第二梯队集结待命。

 

第二梯队:由乡镇、林场半专业扑火队、乡镇干部、林场职工快速赶往火场扑救,第三梯队待命。

 

第三梯队:由乡镇民兵组织,辖区内厂矿、单位、专业、半专业扑火队及干部职工组成,第四梯队待命。

 

第四梯队:当火情上升为一般火灾时,由宝塔区内专业、半专业扑火队及相邻乡镇半专业扑火队伍快速赴火场扑救。第五梯队集结待命。

 

第五梯队:当一般火灾难以控制,有可能继续扩大蔓延或已经上升为较、重、特大森林火灾时,由区防火指挥部调动全区所有专业、半专业队伍及各种扑火力量,并向市上请求增援。

 

 

 

五、后勤保障与后期处置

 

 

 

(一)后勤保障

 

1、扑火所需食品、饮水由火灾发生地乡镇、林场负责购置和发放;运输扑火人员和物资的车辆由区交通局租用或调用;火场救护由区卫生局负责。

 

2、专业、半专业扑火队机具以风力灭火机、2号工具和灭火水枪为主;群众扑火队每人自带一件工具,以铁锨和镢头为主;林业职工安排携带一定数量的油锯、弯把锯、砍刀等砍伐隔离带工具。

 

(二)信息报送

 

发生火灾的乡(镇)防火指挥部每日下午4时向区防火办上报火场综合情况;区防火办根据火情动态和火场综合情况,编写《重要火情通报》,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火办。

 

(三)扑火安全

 

在扑救森林火灾过程中,现场指挥人员要认真分析火场地理环境,气象因素和火场态势,对各扑火队伍的行进、扑救、驻地和扑救方向进行正确选择,确保扑火人员安全。

 

(四)火场留守与检查验收

 

1、火场留守。森林火灾扑灭后,扑火前线指挥部要组织力量彻底清除余火,并安排足够力量留守火场,一般火灾留守24小时以上,较、重、特大火灾留守48小时以上。留守火场人员要及时观察火场动态,随时保持与扑火前线指挥部的联系,报告情况。

 

2、火场检查验收。一般森林火灾火场的检查验收,由区防火指挥部组织,验收合格后,下达撤离命令;较大森林火灾火场由市区两级防火指挥部检查验收合格后,由区防火指挥部下达撤离命令;重、特大森林火灾火场,由省、市、区三级防火指挥部共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合格后,由区防火指挥部下达撤离命令。

 

(五)火案查处

 

森林火灾发生后,区森林公安机关首先要组织警力调查起火原因,侦破火灾案件。一般森林火灾和较大森林火灾,由区森林公安局负责侦破,区公安局配合。重、特大森林火灾案件由市森林公安局直接指挥侦破,组成由市森林公安局和公安宝塔分局组成的联合专案组,负责侦破工作。

 

(六)新闻报导

 

凡涉及森林火灾信息,由区防火办统一发布。一般森林火灾和较大森林火灾新闻稿件(包括电视新闻)对外发布前须经区防火办审定,由区指挥部副指挥签署意见后,新闻单位方可发稿;重、特大森林火灾新闻稿件(包括电视新闻)对外发布前,须经区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研究,由区防火指挥部指挥签署意见后,新闻单位方可发稿。有关新闻单位、新闻媒体派驻记者到火灾现场采访时,须经区防火指挥部和扑火前线指挥部批准;采访记者在采访中要严守宣传纪律、服从现场指挥,不得妨碍火灾扑救和擅自进入扑火一线采访。

 

(七)火灾损失调查评估

 

森林火灾损失评估调查的内容包括:过火面积,受害森林面积,烧毁树木株数、立木蓄积,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扑火费用(包括直、间接费用),人员伤亡情况及对环境的影响等方面。森林火灾损失评估调查,一般森林火灾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当地乡镇政府组织,较大森林火灾由市、区两级防火指挥部联合组织,重特大森林火灾由省、市、区三级防火指挥部联合组织。森林火灾损失调查评估由防火办、林业部门工程技术人员、林政资源管理人员及其它相关人员参加。

 

(八)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

 

森林火灾扑灭后,造成居民和林业财产损失的,由当地政府和民政部门负责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保障受灾群众不受冻、不挨饿,帮助灾民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对森林资源造成损失的,由所在地林业部门进行规划设计,组织造林,恢复植被。因扑火伤残,牺牲人员的医疗、抚恤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医疗补助和抚恤。

 

(九)奖励与责任追究

 

1、对在扑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森林防火条例》和《陕西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给予表彰奖励。

 

2、在火灾扑救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政纪处分;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⑴因人为因素贻误火情报告的;

 

⑵不听从指挥和调遣的;

 

⑶行动迟缓,不能按时到达指定位置的;

 

⑷临阵脱逃,撤离职守的;

 

⑸谎报火情,贻误战机的;

 

⑹其它主观失误的。

 

3、对火灾肇事者,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予以治安拘留,造成损失的责令依法赔偿损失。

 

4、对火灾发生地有关领导的责任追究,按照《延安市宝塔区森林防火管理暂行办法》、《宝塔区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若干措施》的规定进行处理。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和陕西省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追究有关责任领导的责任。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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