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延安市bc365关于印发《宝塔区区属国有企业人员聘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BT/2017-2662 发文机关 bc365 发布日期 2017-05-08
发文字号 延区政发〔2017〕20号 来  源 bc365 成文日期 2017-05-07

延安市bc365关于印发《宝塔区区属国有企业人员聘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5-08 来源:bc365 【字体:  浏览次数 [打印] [关闭]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宝塔区区属国有企业人员聘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延安市bc365

2017年5月7日

宝塔区区属国有企业人员聘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创新选人用人机制,建立健全与加快转型升级、实现追赶超越目标相适应的人才引进机制,积极促进优秀人才到区属国有企业干事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属国有企业是指《bc365关于明确部分区属国有企业管理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授权区经济发展局进行管理的区属国有企业。

第三条  区属国有企业新进人员,除特殊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的人员外,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聘用原则

(一)党管人才与市场化选聘相结合;

(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三)德才兼备、注重实绩;

(四)考试与考察相结合;

(五)出资人和企业认可。

第五条  区经济发展局是区属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称主管部门),代表区政府任免公司董事长、董事(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和监事(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大会选举产生),参与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考察推荐工作,审定批准企业普通员工用人方案,会同组织、行业管理部门对企业管理者进行考核、奖惩并确定其薪酬标准。

第六条  录用人员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宪法、法律,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无不良行为记录;

(二)熟悉现代企业管理和公司运作,能很快地适应新环境,有较强的团队精神和沟通协调能力;

(三)国民教育序列全日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符合岗位任职资格条件;

(四)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身体健康(经营管理人员可以适当放宽年龄);

(五)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七条  经营管理人员录用条件

(一)总经理职务。必须具有在同层级企业任高管副职2年以上或大中型企业担任中层正职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经营业绩良好;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应具有任副科级职务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二)副总经理职务。必须具有在同层级企业任中层正职2年以上或大中型企业担任中层副职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并有一定的经营业绩;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应具有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并担任过本单位(部门)科室负责人。

(三)高级技术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中级以上职称,与所报考职位业务相关的管理职位上任职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特别优秀的,其任职资历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人员录用工作程序

区属国有企业进人分为公开招聘和政府选派两种方式。

(一)公开招聘

(1)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

(2)用人企业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核;

(3)用人企业组织笔试和面试工作;

(4)用人企业组织拟录用人员进行体检,体检医院为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

(5)用人企业对体检合格人员组织考核;

(6)用人企业将拟聘用意见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

(7)公示未发现有影响聘用问题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二)政府选派

按照区委办、区政府办印发《关于选派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到产业园区和有关国有企业工作办法(试行)》(延区办发〔2017〕1号)文件精神执行。

第九条  区属国有企业总经理经组织部门考察,区政府常务会审定后,由公司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主管部门同意,报组织部门备案,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普通员工聘任实行用人报批制度,用人方案由企业编制申报,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区政府审定后,企业自主公开招聘,招聘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用人方案应包括招聘理由、拟招聘岗位、招聘人数、所需资格条件、聘期、薪酬待遇等内容。

第十条  凡有《公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聘用。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订立

(一)国有企业与员工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确立劳动关系。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后,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二)新进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试用期时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做好劳动合同的变更、续订、终止、解除等各项工作。

(三)国有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一年一签。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以劳务派遣的方式用工。

第十二条  相关待遇

(一)公开招聘

公开招聘人员薪酬原则上由企业根据岗位职责确定,分为基本工资和绩效奖励两个部分。

(1)总经理待遇。试用期期间月工资4000元,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实行年薪制,考核评议合格者,发放绩效奖励,年综合收入15万元(基本年薪和绩效奖励各占50%,含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及税金)。考核评议优秀者,发放年综合收入10%的特别奖励。

(2)副经理和其他高级技术管理人员待遇。试用期期间月工资3500元,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实行年薪制,考核评议合格者,发放绩效奖励,年综合收入12万元(基本年薪和绩效奖励各占50%,含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及税金)。考核评议优秀者,发放年综合收入10%的特别奖励。

(3)普通员工待遇。试用期间工资按用人方案确定的基本工资的80%执行,正式录用后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奖励组成,并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基本工资根据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资产规模、主营业务收入、职工人数及个人岗位等因素确定,按经审批后的用人方案规定执行;绩效奖励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由企业自主决定。

(二)政府选派

政府选派人员相关待遇按照区委办、区政府办印发《关于选派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到产业园区和有关国有企业工作办法(试行)》(延区办发〔2017〕1号)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三条  考核评议制度

(一)国有企业对员工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考评制度。对重要岗位上的管理人员要实行定期述职报告制度,并建立考评档案。考评结果的确定,以工作实绩为主,参考民主评议意见。

(1)试用考核:经营管理人员由组织、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用人企业考核。普通员工试用期期间由国有企业负责考核,期满考核合格者,填写“试用人员考核表”经总经理批准后正式录用。

(2)定期考核:由组织、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用人企业依照通用的考核标准和具体的工作指标考核标准进行。经营管理人员每半年至少考核一次,由组织、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普通员工每年至少考核一次,由用人企业负责。

(二)经营管理人员的考核结果由组织和主管部门保存,普通员工的考核结果由各国有企业保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作为续聘、解聘、奖惩、调整岗位和晋升工资的依据。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本企业考核领导小组申请复核。考核办法参照事业单位考核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培训机制

(一)国有企业要形成培训与考核、使用、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对按规定必须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的职工,应在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后方可上岗。要建立和完善知识更新培训机制,提高职工素质,增强职工创新能力。

(二)新员工进入公司后,须接受公司概况与发展的培训以及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岗前专业培训,培训时间应不少于20小时,合格者方可上岗。新员工培训由公司根据人员录用的情况安排,在新员工进入公司的前三个月内进行,考核不合格者不再继续留用。

(三)公司所有员工的培训情况均应登记在相应的《员工培训登记卡》上,《员工培训登记卡》由用人企业保存在员工档案内。

第十五条  对未按用人方案执行或违反本规定擅自进人的区属国有企业,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规定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选派干部的管理按照区委办、区政府办印发《关于选派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到产业园区和有关国有企业工作办法(试行)》(延区办发〔2017〕1号)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2017年5月7日起执行,2019年5月7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