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临时救助 |
设定依据 | 1、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号) 2、陕西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临时救助制度建设的意见》 2010年2月1日 3、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临时救助办法(暂行)的通知》(陕民发[2011]35号) |
申请条件 | 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
服务对象 | 符合申请条件的困难群众 |
办理材料 | 申请人需如实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无相应项目的除外):申请书、户口簿、身份证、居住证、贫困证明、遭遇突发事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
办理机构 | 延安市宝塔区民政局 |
办理地点 | 延安市宝塔区南关街57号宝塔区政府旁区民政局3楼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08:00-12:00、14:00-17:30 节假日除外) |
联系电话 | 09118818755 |
办理流程 | 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文件要求及开展“救急难”工作的需要,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群众实施临时救助,以解决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审核审批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 一般程序:申请临时救助由个人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乡镇(街道)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乡镇(街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进行调查,并开展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区县民政部门审批。区县民政部门接到乡镇(街道)上报的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救助金额较小的,区县民政部门可委托乡镇(街道)直接进行审批。 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街道)、区县民政部门可先行救助,5个工作日内完成。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实施临时救助后,符合条件的群众可再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申请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等救助,以切实保障好他们的基本生活。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紧急程序为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无 |
表格下载 | 无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