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城乡低保 |
设定依据 |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 2、国务院令 第649号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3、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 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3〕42号) 5、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陕民发〔2013〕31号。 |
申请条件 | 户口所在地的城乡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445元的可申请城市低保;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500元的可申请农村低保。 |
服务对象 | 符合申请条件的困难群众 |
办理材料 | 申请人需如实提供所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无相应项目的除外):申请书、户口薄、身份证,婚姻状况、就业收入证明、残疾证明、房产证、房屋租赁协议;失业人员应当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 |
办理机构 | 延安市宝塔区民政局 |
办理地点 | 延安市宝塔区南关街57号宝塔区政府旁区民政局3楼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08:00-12:00、14:00-17:30 节假日除外) |
联系电话 | 0911-8818755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由户主或其代理人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乡镇(街道)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申请人应填写《延安市居民家庭财产收入信息登记表》,签订《诚信承诺书》和《授权书》。乡镇(街道)应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即时将户主及家庭成员信息上传区县便民服务中心。 审核。区县便民服务中心对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上报的申请人员信息进行汇总,并将每周周一至周五(5个工作日)受理的低保申请人员信息于每周五17时前分别上报市、区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中心。市、区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中心对申请低保人员信息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核对工作。 乡镇(街道)根据市、区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反馈的信息核对结果,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在村(居)委会的协助下开展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申请人填写《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乡镇(街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区县民政部门审批。 审批。区县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进行入户抽查、张榜公示,对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
办理时限 | 6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表格下载 | 无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