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婚姻登记工作流程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
申请条件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的一方户籍在本地的公民 |
服务对象 | 公民 |
办理材料 | 结婚所需材料: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若当事一方为现役军人,需提供士官证,身份证和现役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必须完全一致;若不一致请到相关部门予以更正一致后再办理。) 2、本人在婚姻登记机关签署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离婚所需材料: 1、本人的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必须完全一致;不一致应当先到相关部门更正一致后再办理;若一方为现役军人,需提供士官证,身份证和现役军人所在部队出具同意军人离婚的证明;) 2、双方的离婚协议书一式3份(打印); 3、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签署的《申请离婚声明书》。 |
办理机构 | 宝塔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办理地点 | 延安市新区为人民服务中心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08:00-12:00、14:00-17:30 节假日除外) |
联系电话 | 0911-2413298 |
办理流程 | |
办理时限 | 立办立取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表格下载 | 双方亲自到场填写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