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2017年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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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人社部印发《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企业进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
  《评价办法》规定,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社行政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负责,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每年开展一次。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材料审查、举报投诉查处以及专项检查等劳动保障监察和其他有关工作中取得的企业上一年度信用记录,对企业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等9种情况进行评价。等级评价结果分为A、B、C三级,各级人社部门将根据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情况,对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实行分类监管。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情况将以适当方式告知企业,并归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今后,人社部门将与工商、金融、住房城乡建设、税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对企业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