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卫生行政执法程序概述
(一)基本原则
1、公开原则
(1)表明身份制度
(2)告知制度
(4)咨询制度
(3)说明理由制度
(5)公告制度
(二)内容包括: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行政控制程序、卫生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卫生行政许可程序、预防性卫生监督程序、经常性卫生监督程序。
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一)管辖
1、地域管辖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负责查处所辖区城内的违法案件。
2、移送管辖
(1)内部移送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20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九条。
(2)外部移送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20条、相关法律法规(如《广告法》)等。
(二)一般程序主要包括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罚确定、送达、执行、结案等6个步骤(行政处罚程序框图)
1、立案
(1)案件来源
A、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B、社会投诉举报的
C、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
D、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或有关部门移送的
说明:A和 C的启动程序,从逻辑上讲应当接从立案开始,但文书规范要求从受理开始。
(2)立案条件:
A、初步核实后,确认有违法事实
B、需给予行政处罚
C、属于本机关管辖在7日内立案,制作立案报告,2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承办。
说明:《立案报告》中的发案时间是发现该案件的时间,而不是当事人开始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只有调查取证后才能确认。
(3)回避
A、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B、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C、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2、调查取证
(1)证据是卫生执法活动的核心和关键
一是证据的客观性(或称物质性),即能够作为证据的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物质,应当是可视、可听、可见的、独立于人的主观意识之外客观存在的。
二是证据的关联性,即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相关,并能够起到证明案件中违法行为存在与否及违法程度的作用。
三是证据的合法性,即证据必须是由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不能通过非法的手段或方法收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规定了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证明力和采集、提取证据的要求等。
证据的种类:包括现场检查记录、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检验结论、视听资料等7种。
(2)调查取证要求
A、2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
B、善于运用7种形式的证据,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采样记录》等;
C、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应进行保全,可先行登记保存7日。
注意:证据的续封的问题 。
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问题 。
行政诉讼开始后,作为被告不能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的证据。
3、行政处罚的确定
包括合议、告知、听证、审批、作出决定等步骤
(1)合议
A、条件:听证的案件
B、合议的内容:认定事实、确定案由、衡量情节、适用条文
C、合议的要求:合议必须由三名以上单数的监督员进行,当合议人员对案件有不同意见时,应当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并将不同意见记录在案
D、合议结论
(2)事先告知
属一般程序的案件,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3)听证告知
属听证程序的案件,合议后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时限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特殊原因, 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卫生违法案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著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执行
(1)验收核实: 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2)对卫生行政处罚决定有争议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结案
(1)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完毕制作《结案报告》。
(2)执行方式:指案件处理终结的方式,如自觉履行、法院强制执行等。
(三)简易程序
1、适用范围: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当场处罚的案件。
2、当场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公民处以50元以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
3、可当场收缴的罚款
(1)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2)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经当事人提出。
(四)听证程序
1、适用范围
(1)责令停产停业;
(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3)较大数额罚款
非经营活动:1000元以上
经营活动: 20000元以上
2、听证的功能
保护功能 监督功能 教育功能
3、听证的程序
听证告知:制作《听证告知书》:写明当事人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条款、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听证机关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人等。
4、听证的提出
不听证:当事人在“当事人签收”处写明“放弃听证权”。
要听证:收到通知后3日内以书面申请提出。
5、听证通知
(1)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2日内确定举行听证时间地点和方式。
(2)听证通知书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时间、地点。写明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方式、听证组成人员、申请回避的权利、听证机关的联系方式等。
三、卫生行政执法的时限规定
四、程序严重违法的具体表现及其处理与判决
(一)具体表现:
1、必须表明身份的情况而没有表明的(特别是在简易程序中);
2、应当说明理由而没有说明的;
3、应当告知而没有告知的;
4、应当举行听证而没有举行的;
5、应当制作行政执法决定书(如处罚决定书)而不制作的;
6、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二)处理与判决
1、程序严重违法的行政处罚行为,该行政决定无效;
2、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