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来我区承包开发“四荒地”,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生产的,纳税人免征契税,所得的农业收入和农特产品收入,从有收入之日起,三年内准予免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从事农副产品加工、销售的企业,从开业之日起,三年内免缴所得税。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用地(不包括耕地作为中方投资股东),经批准免征耕地占用税。水利工程用地,经批准免征耕地占用税。
3.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凡在我区境内投资符合国家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5.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6.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7.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8.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9.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的比例,可在三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10.在国家确定的革命根据地、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三年。
11.区外企业参与我区国有企业改组改造,其参股比例达到20%,且属高新技术企业者,所得税按15%计征。租赁、承包亏损企业五年以上的,在经营期限内,企业所得税前两年全额返还,后三年减半返还。
12、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政策与我区以前其他政策相抵触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由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