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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塔区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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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廉租住房租金补贴

(一)申请条件

1、具有宝塔区非农业常住户口;

2、经区民政部门认定,人均收入低于510元的家庭和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4平方米(不含)的家庭。

(二)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

1、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2、收入证明: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月收入证明,享受低保的,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宝塔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无业人员由社区出具证明。

3、现住房情况证明:

(1)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证明或房屋拆迁协议及其复印件;

(2)共同居住家庭成员的住房证明。主要包括:在职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下岗或失业人员原工作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前工作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无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及居住地出具的住房证明。学龄前儿童及学生不需要提供住房证明。

4、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委托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代为办理。

注:复印件共需3份。

(三)面积认定

1、无住房或人均建筑面积低于规定面积的家庭。

(1)无住房是指承租他人住房、借住亲戚、朋友或邻居住房,居无定所。

(2)申请家庭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现住房建筑面积÷廉租住房家庭保障人数。

⒉现住房建筑面积的认定

(1)以产权证或其他有效证明上标注的面积为准;无有效证明的,以实际测量数据为准。

(2)同一家庭有两处以上住房的,应将各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

(3)凡过去在拆迁、单位分房或住房解困过程中已做过安置,由于自身原因未落实住房的,其住房面积以原安置的面积为准;拆迁后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安置的,以拆迁协议中注明的拆迁面积为准;拆迁后已安置住房尚未入住的,以安置面积为准。

(4)将原有公产房或私产房出售的,以出售的原有公产房或私产房面积为准。

(5)房屋面积之外的自建面积,未拆迁前应视为临时面积,计入住房面积总数。

3、住房建筑面积分摊人口的计算。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人数,即共同居住满一年以上、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被抚养关系,且为非农业常住户口的家庭人数。

(四)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发放标准

1、月租金补贴计算方式。租金补贴主要由廉租住房家庭保障人口数、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现人均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租金补差四项构成。即:月租金补贴=本户廉租住房保障人口数×(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人均租金补差。

(1)计算结果如有小数点,进位为整数。

(2)廉租住房保障人口数指困难家庭同一户籍中享受低保的人口数。

(3)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以政府公布的人均保障面积为准。

(4)区政府每年公布一次人均租金补差标准,按当年公布的标准执行。

(五)租金补贴申请审核程序

1、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户主或推选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担任申请人(特殊情况可委托代理人),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户口所在社区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宝塔区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租金补贴申请表”),如实填写,并将申请及相关证明复印件交社区工作人员,《租金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社区一份、乡镇(办事处)一份、区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廉租办)一份。

2、社区调查核实。社区收到《租金补贴申请表》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租金补贴申请表》上填写调查核实意见。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告知当事人;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将《租金补贴申请表》报乡镇(办事处)。

3、乡镇(办事处)审查。10个工作日内乡镇(办事处)审查后,在申请人户口所在社区公示10天,如有异议,在10个工作日内进一步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书面告知当事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填写审查意见,上报区廉租办。

4、廉租办审核。区廉租办10个工作日内完成乡镇(办事处)上报申请资料的审核,在网站或报纸公示10天。如有异议,由区廉租办在10日内进一步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书面告知当事人;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廉租办备案。

5、发放《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格通知单》。区廉租办对取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格的家庭备案后,发放《廉租住房租金补贴通知单》(以下简称“租金补贴资格通知单”)。

6、发放租金补贴。住房租金补贴由廉租办负责发放,申请人持《租金补贴资格通知单》到指定地点领取住房补贴。

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一)申请条件。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首先应为符合住房租金补贴条件的无住房家庭,优先给下列条件的家庭进行实物配租:

1、获得省、部级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

2、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3、1-2级伤残、1-4级国伤残或1-4级伤残人员;

4、孤老。

(二)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除需提供与申请租金补贴相同的资料外,还需提供荣誉证明、军烈属证明或孤老、伤残等证明材料。

(三)实物配租租金标准。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市物价局、市房产局根据房屋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价格,按政府定价程序制定并公布实物配租租金标准。

(四)实物配租申请审核程序

1、申请人提出申请。由户主或推选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担任申请人(特殊情况可委托代理人),申请人持需提供的资料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宝塔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实物配租申请表”),并如实填写。所提供证明复印件统一由社区工作人员粘贴于《实物配租申请表》上。《实物配租申请表》一式三份,社区一份、乡镇(办事处)一份、区廉租办一份。

2、社区调查核实。社区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填写意见。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将《实物配租申请表》上报所属乡镇(办事处);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告知当事人。

3、乡镇(办事处)核实。10个工作日内乡镇(办事处)审查后,在申请家庭户口所在社区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公示后无异议,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区廉租办。

4、区廉租办备案。区廉租办将乡镇(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审核后,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对于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行备案。

5、实物配租

(1)对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申请家庭采取轮候制。在轮候期间,申请人收入或住房等发生变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

(2)区廉租办要根据廉租住房房源情况,及时给轮候到位的家庭发放《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以下简称“实物配租通知单”);

(3)申请配租家庭在收到《实物配租通知单》3个月内,与区廉租办签订《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协议书》(以下简称“实物配租协议”),办理租赁廉租住房的相关手续。

6、租金减免

⑴申请条件。对于取得实物配租资格的60岁以上无经济来源或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区廉租办可酌情减免租金。

⑵申请程序

①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持身份证到户口所在社区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金核减申请表》(以下简称“租金核减申请表”),并如实填写。

②社区调查核实。社区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等进行核实,签注意见后,上报乡镇(办事处)。

③乡镇(办事处)审查。10个工作日内乡镇(办事处)审查后,在申请人户口所在社区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公示后,如有异议,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一步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书面告知;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填写审核意见,统一造册,上报区廉租办。

④区廉租办审核备案。10个工作日内区廉租办对乡镇(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审核后,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对于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行备案。

⑤发放《租金核减通知书》,办理租金减免手续。区廉租办给取得租金核减资格的申请人发放《租金核减通知书》,申请人持《租金核减通知书》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三、有关规定

(一)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只能享受《宝塔区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所规定的两种保障方式中的一种。

(二)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也可放弃实物配租,选择住房租金补贴保障方式。

(三)乡镇(办事处)每3个月填报一次《廉租住房保障变更表》。

(四)区廉租办按季度发放廉租住房租金补贴。

(五)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实行年审制度。由区廉租办负责年审,对廉租户家庭保障资格进行审查。符合继续保障条件的,签署审查意见,区廉租办备案后,继续享受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不符合继续保障条件的,取消该家庭保障资格,停发租金补贴或收回住房。

(六)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取消登记;对已经获得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金补贴或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七)申请家庭在享受租金补贴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租金补贴: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状况的;

2、申请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低收入保障标准的;

3、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

(八)申请家庭在享受实物配租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取消其实物配租资格,收回其实物配租住房:

1、配租期间,未按照《实物配租协议》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缴纳廉租住房租金、取暖费、水电费等;

2、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状况的;

3、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

4、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6、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房内居住的。

(九)实物配租家庭无正当理由,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将取消其配租资格;

(十)本实施细则由宝塔区廉租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