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食品生产许可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
申请条件 | 1、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
办理材料 |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4、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5、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6、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
办理机构 | 宝塔区食药局 |
办理地点 | 延安市宝塔区尹家沟市检察院巷区食药局303室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08:00-12:00、14:00-17:30 节假日除外) |
联系电话 | 0911-2496411 |
办理流程 | 办理流程图.doc |
办理时限 | 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表格下载 |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doc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