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塔区小城镇建设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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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鼓励农民带资进镇定居,兴办个人产业、允许集体、个人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制等各种形式建设小城镇的基础设施。
  2.凡有合法固定居住或经营场所,有稳定生活来源的当地、外地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及其直系亲属均可批准在该镇登记落户,免收城市建设增容费,按小城镇非农业人口对待,与原小城镇居民履行同等义务,享有同等权利。

  3.在小城镇建设中,对区国有、集体单位投资小城镇建设的免收墙改费;配套费、质检费按最低标准的一半收取;土地管理费按1%收取。对个人投资小城镇建设的只收取工本费。
  
4、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政策与我区以前其他政策相抵触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由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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