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塔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来源:bc365 【字体:  浏览次数 [打印] [关闭]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和吸引外商来宝塔区投资,特定如下优惠政策。
  第一条 欢迎外商来宝塔区兴办独资经营企业、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以下列形式进行投资: 1.开展补偿贸易、来料加工、装配、来样加工、合作生产; 2.承包、租赁购买国有、集体工商企业; 3.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成片开发经营; 4.兴办或合办工业、农业、商业、旅游业、信息咨询等产业;承包荒山荒坡、种草种树、兴办绿色企业; 5.开发房地产和注册成立房地开发公司,开发旅游区和国家法律允许的其它双方商定的项目。
  第二条 鼓励外商对农业、煤炭业等基础产业和水、电、路等基础设施进行投资,对现有工商企业进行投资改造,进行参股、渗股,组建股份公司。鼓励兴办出口型企业和高科技技术密集型企业。
  第三条 外商投资者可以用自由兑换的外币、机器设备或其它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商誉等作为投资。应经有资格的评估机构对其资金、设备以及无形资产价值进行评估确认。
  第四条 外商在宝塔区的投资、购置的资产、工业产权、投资所得利润和其它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可依法转让和继承。
  第五条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属石油、天然气等资源开发项目的,按国务院规定办理。对能源、交通等其它重要生产性项目给予比前款规定更长期限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者,依照前款规定享受免征、减征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 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有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出口产品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值70%以上的,经区财政部门批准,返还按照税务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50%。
  第七条 外商兴办一般和生产性企业,三年内免征地方所得税、城市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投资于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农林牧渔业、能源、交通及社会公益事业的,免征地方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第八条 凡外商投资在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厂址在符合我区统一规划的前提下,从优、从快、从简提供服务,优先协调安排并按合同有关时限的要求,征用土地和拆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可以降低20%缴纳。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可以选择有利于生产发展的场地和建筑,予以租赁或价让使用权,租赁、价让费从优协商。
  在城镇内进行房地产开发的,也按租赁、价让方式,一事一议,从优商约。
  第九条 外商从事基础设施项目的开发利用和经营,包括开发、经营开发区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期限最长为70年,在使用期内,对已开发的土地,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交换、继承,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手续,区辖范围内费用可按应收费用标准的50%至80%收取。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可按加速折旧法提计折旧。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享受国家对商业财务会计制度,按属地受财政部门管理,接受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所需生产物资,享受国有企业同等价格。外商投资企业的电话初装费、公路养路费和供水、供电、供气、货物运输、工程施工、设计、咨询服务及广告、医疗费,实行与国内企业同等标准。外商投资企业除按法律、法规缴纳的税、费外,任何单位不得向其摊派和收取费用。法律、法规以外的收费和摊派,外资企业有权拒绝。
  第十三条 在本区外商投资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和其家属持有长期居留证以及政府邀请来我区考察洽谈项目的外商,在区内的食宿、参观费用,按照中国公民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借贷的人民币周转资金(外币借款另有规定),经开户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审核同意,予以优先贷款。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者从企业获得的税后利润和其它合法收入,在企业终止时分得资金,以及外企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它合法收入,凭单位证明和董事会决议,经外汇管理局核准后,可保证汇出境外。
  第十六条 外商在宝塔区兴办的合资企业,其利润所得在投资比例分配的基础上,再加10%;合作企业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比例分配利润。凡是产品出口型企业,界定产品由西安市出口,产品由企业运往西安的运杂费,超出外商所增加10%的利润时,超出部分,由区合资方在其分配利润中给以适当补贴,补贴数额由企业各方在合营合同中约定。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将从企业所得利润直接再投入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交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
  第十八条 外商可以委托在国内的亲友作为其代理人,代理人应执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若代理人是国家公务员,可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设立外资企业申请批准后,外商投资者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开业申请。经工商部门考察符合条件,在30日内予以办理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对在宝塔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应聘在宝塔区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即在扣除费用800元基础上,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
  第二十一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自用的汽车和生活用品,免办控购手续。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经批准的《合同》、《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不受干涉。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自行确定员工的工资水平、工资形式、津贴及奖惩制度,外商投资企业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员工的聘用和解聘,由企业依法自行解决。企业与员工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应通过协商或协调解决。协商无效时,可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对仲裁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对引荐、介绍外商来我区投资并取得成功的引荐、介绍单位和个人,按照外商实际投资数额的一定比例发给奖金;属于投资性企业,按实际出资额3%发给;属于补偿贸易项目,按实际履行合同3%发给。验资的一个月内,由使用外资单位一次付清。
  对引进外资兴办医院、学校和其它事业的引荐、介绍单位和个人,按照上述奖励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优惠政策适应于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在宝塔区内投资兴办的企业。
  第二十七条 本优惠政策自颁布之日起履行,凡我区此前有关涉及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优惠政策由宝塔区对外经济技术协作委员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