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生鲜乳收购许可 |
设定依据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 |
申请条件 |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一)符合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二)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三)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四)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五)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六)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2年;生鲜乳收购站不再办理工商登记。 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生鲜乳收购站。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收购生鲜乳。 国家对生鲜乳收购站给予扶持和补贴,提高其机械化挤奶和生鲜乳冷藏运输能力。 |
服务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
办理材料 |
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技术资料、说明文件。 |
办理机构 |
宝塔区畜牧局 |
办理地点 |
延安市宝塔区柳林路中段区畜牧局4楼(延安汽车南站对面)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08:00-12:00、14:00-17:30 节假日除外) |
联系电话 |
0911-2213573 |
办理流程 |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申办工作流程图.doc |
办理时限 |
30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表格下载 |
无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