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c365
    受理编号: 受理查询密码:
    申请编号 提交部门 提交时间 处理状态 获取信息方式
    SQBH20171104083343 bc365 2017-11-04 已办理 电子邮件
    SQBH20170915210238 bc365 2017-09-15 已办理 电子邮件
    SQBH20170717103837 bc365 2017-07-17 已办理 电子邮件
    SQBH20170505105750 bc365 2017-05-05 已办理 电子邮件
    SQBH20161207135130 bc365 2016-12-07 已办理 电子邮件
    SQBH20160722201347 bc365 2016-07-22 已办理 电子邮件
    SQBH20150725093455 bc365 2015-07-25 已办理 电子邮件
    SQBH20150408211059 bc365 2015-04-08 已办理 电子邮件
    SQBH20150322171344 bc365 2015-03-22 已办理 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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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申请公开说明

    依申请公开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政府部门申请公开各种相关的政府信息的渠道。各部门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依据: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您可以在本栏目向政府申请公开政务信息。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类型:
     1、应主动公开而没有公开的政府信息;
    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
    (1)规范性文件、周知性公文和其他政策措施;
    (2)经批准实施的本行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3)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4)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
    (5)政府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完成情况;
    (6)政府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和设置依据;
    (7)行政许可事项;
    (8)政府机关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依据、申报材料、办事对象资格、办结时限、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和示范文本;
    (9)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10)疫情、灾情等重大突发性事件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11)政府采购情况,重大基本建设项目、重点工程招投标情况,土地出让情况;
    (12)政府机关领导成员情况;
    (13)公务员招考条件、程序和结果;
    (14)宏观经济基本情况;
    (15)社会公益事业情况;
    (16)政府重大活动和结果;
    (17)政府机关工作的社会监督途径。
    2、其它政府信息(包括与申请者本人相关的政府信息)。
    (三)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1)、个人隐私;
    (2)、商业秘密;
    (3)、国家秘密;
    (4)、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政府信息;
    (1)、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它政府信息。
    二、申请公开受理流程:
    在线填写申请表 -> 提交政府部门 -> 政府各部门受理 -> 答复申请人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此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
    四、说明:
    (一)本栏目只受理申请政务信息公开,其他事项请通过相关渠道反映,本栏目不予受理。
    (二)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普发性文件已在网站的“政府公文”栏目中公布,人事任免,重点项目,财政公开等方面的信息请在“政务公开”相关栏目中查阅或通过站内的搜索引擎查找。
    (三)请您在填写表格前先到我们网站搜索引擎中查询您要申请公开的内容。如果没有查询到您所需的政府信息,请您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根据《渭南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有关规定,用户还可以向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申请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的方式包括网站申请、电话申请、信件申请、现场申请等。
    (五)如果您在提出申请后的规定期限内没有收到答复,请直接与相关部门联系。各部门的联系方式已经在“政务公开”栏目中予以公示。
    (六)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表》以后,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不属于该机构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构及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
    5、申请要求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